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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信息公開 >政府公報 >2022年 >第5期

      鹽政規(guī)發(fā)〔2022〕9號


      鹽城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fā)鹽城市公共數據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fā)布日期:2022-10-18 來源:市司法局辦公室 瀏覽次數: [字體: ]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鹽城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鹽南高新區(qū)管委會,市各有關委、辦、局,市各有關直屬單位:

      《鹽城市公共數據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14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鹽城市人民政  

      20221018  

      (此件公開發(fā)布)


      鹽城市公共數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公共數據管理,保障數據安全,推動公共數據共享、開放和利用,加快數字政府建設,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務水平,促進數字經濟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江蘇省公共數據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公共數據的匯聚、共享、開放、利用等處理活動及其監(jiān)督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guī)等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數據,是指本市各級行政機關、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公共企事業(yè)單位(以下統(tǒng)稱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為履行法定職責,提供公共服務收集、產生的各類數據資源,包括文件、資料、圖表、圖像、音頻、視頻、電子證照、電子檔案等。

      本辦法所稱公共數據共享,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因履行職責,需要無償使用其他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收集和產生的公共數據,或者為其他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提供公共數據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公共數據開放,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公共數據,供其開發(fā)利用的行為。

      第四條  公共數據管理應當遵循政府統(tǒng)籌、應用牽引、按需共享、有序開放、便利服務、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統(tǒng)一領導本行政區(qū)域內公共數據管理工作,將公共數據管理工作納入本行政區(qū)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建立健全工作協(xié)調機制,統(tǒng)籌解決公共數據管理重大問題,落實數據安全責任,組織開展監(jiān)督考核。公共數據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qū)域公共數據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六條  市大數據行政管理部門是市級公共數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協(xié)調、監(jiān)督公共數據管理工作。市大數據管理中心是市級公共數據運行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公共數據歸口管理工作,建設和管理市級公共數據平臺。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確定本級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和公共數據運行管理機構,并明確其職責。

      網信部門依法負責統(tǒng)籌協(xié)調網絡數據安全和相關監(jiān)管工作。發(fā)展改革、教育、科技、工業(yè)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交通運輸、衛(wèi)生健康、地方金融、通信等有關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業(yè)、本部門公共數據的建設與管理規(guī)范,負責相關管理工作,并承擔監(jiān)管職責。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確定本機構公共數據管理具體責任單位及其負責人,并明確其職責,做好本機構公共數據的收集獲取、目錄編制、共享開放、更新維護和安全保障等工作,依法提供、使用公共數據。

      第七條  公共數據通過公共數據平臺實施統(tǒng)一管理,包括公共數據的編目、匯聚、共享、開放和利用等管理。

      市級公共數據運行管理機構負責統(tǒng)籌建設和管理市級平臺并與省級平臺對接,縣(市、區(qū))按照全市統(tǒng)一標準建設和管理本行政區(qū)域公共數據平臺并與市級平臺對接,形成省市縣唯一公共數據共享交換通道。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通過公共數據平臺進行數據共享開放,不得在公共數據平臺之外新建共享開放通道,已經建成的,應當逐步歸并至公共數據平臺。

       

      第二章  目錄管理

       

      第八條  公共數據資源目錄是實現公共數據共享開放、業(yè)務協(xié)同的基礎,公共數據實行統(tǒng)一目錄管理。市級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宣傳貫徹國家目錄編制指南和省目錄編制規(guī)范,統(tǒng)籌指導、協(xié)調推進本市公共數據資源目錄編制工作。

      第九條  按照“誰主管、誰編制、誰負責”的原則,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按照省公共數據目錄編制規(guī)范編制本機構公共數據資源目錄并明確分類。公共數據資源目錄應當明確公共數據內容、形式、類型、條件、更新頻率和公共數據的收集、審核、提供機構等基本信息。

      縣(市、區(qū))公共數據運行管理機構根據本行政區(qū)域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報送的公共數據資源目錄,匯總形成本縣(市、區(qū))公共數據資源目錄。

      市級公共數據運行管理機構對各地區(qū)、各部門編制報送的公共數據資源目錄進行審核匯總,形成全市統(tǒng)一的公共數據資源目錄。

      發(fā)現目錄中存在重復收集內容的,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協(xié)調明確收集機構。

      第十條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公共數據資源目錄定期發(fā)布和動態(tài)調整機制。有關法律、法規(guī)作出修改或者機構職能發(fā)生變更的,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更新公共數據資源目錄。

       

      第三章  匯聚管理

       

      第十一條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遵循合法、必要、適度原則,依照法定權限、程序和范圍,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收集公共數據。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按照“一數一源,一源多用”的原則,開展內部信息系統(tǒng)整合,規(guī)范本部門、本單位公共數據維護程序,實現公共數據實時連通、同步更新或者按照應用需求明確更新頻率,保證公共數據的一致性和時效性。能夠通過公共數據平臺獲取公共數據的,不得重復收集、多頭收集。

      第十二條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以數字化方式將收集、記錄和存儲的公共數據向本級公共數據平臺匯聚,非數字化數據在匯聚前應當進行數字化加工。

      第十三條  縣(市、區(qū))公共數據運行管理機構應當將本行政區(qū)域公共數據平臺匯聚的公共數據向市級公共數據平臺匯聚。

      市級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通過市級公共數據平臺或者現有渠道,滿足縣(市、區(qū))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的數據需求。

      第十四條  公共數據應當在政務云統(tǒng)一存儲、備份保護。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涉及公共數據的非涉密信息系統(tǒng)應當在政務云部署??h(市、區(qū))原則上不得新建政務云。

      第十五條  市級公共數據運行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建設和管理自然人、法人、電子證照、社會信用、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等基礎數據庫,根據實際需要推進各領域主題數據庫、專題數據庫建設。除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基礎數據庫應當通過公共數據平臺集中建設并無條件匯聚。電子證照應當實時向電子證照庫匯聚。

      第十六條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公共數據處理全流程質量管理體系,提升公共數據可信溯源和校核糾錯能力,保證公共數據真實、準確、完整。

      公共數據運行管理機構對不符合質量標準的,應當在公共數據平臺發(fā)起整改任務,有關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自收到整改任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核實、更正。

       

      第四章  共享管理

       

      第十七條  公共數據按照共享屬性分為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種類型,在編制公共數據資源目錄時確定其共享類型。

      (一)可以提供給所有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共享使用的公共數據屬于無條件共享類。

      (二)可以提供給部分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共享使用或者僅能夠部分提供給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共享使用的公共數據屬于有條件共享類。

      (三)不宜提供給其他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共享使用的公共數據屬于不予共享類。

      第十八條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對列入有條件共享類和不予共享類的公共數據,應當說明理由,并提供相應的法律、法規(guī)依據,經審核后列入負面清單。

      對有條件共享類公共數據,列明共享條件,并定期對其進行評估,具備無條件共享條件的,應當及時轉為無條件共享類數據。

      除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外,不予共享類公共數據結合實際需要,可以依法經脫敏等處理后轉為有條件共享類或無條件共享類公共數據。

      第十九條  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健全公共數據共享供需對接機制,根據公共數據資源目錄和共享需求形成供需清單。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提出共享需求應當明確應用場景,并承諾其真實性、合規(guī)性、安全性;通過共享獲得的公共數據,應當用于本機構履行法定職責、提供公共服務需要,除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給第三方,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第二十條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之間共享公共數據應當以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無償共享公共數據。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采用請求響應的調用服務方式使用共享的公共數據;需要拷貝公共數據的,應當征得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和提供公共數據的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同意。

      市級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間公共數據共享流程如下:

      (一)申請無條件共享類公共數據的,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通過市級公共數據平臺訂閱,市級公共數據運行管理機構應及時受理并直接開通其訪問權限。

      (二)申請有條件共享類公共數據的,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通過市級公共數據平臺訂閱,明確使用用途、應用場景等信息,市級公共數據運行管理機構受理后將申請轉至提供公共數據的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審核,提供公共數據的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經審核同意共享的,應當開通相應接口訪問權限;需要庫表對接的,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另需線下申請備案,約定數據使用要求和管理責任,經供需雙方蓋章確認后,將數據批量下發(fā)至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經審核不同意共享的,應當說明理由,并提供相關法律、法規(guī)依據。

      縣(市、區(qū))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申請市級公共數據共享流程如下:

      (一)申請無條件共享類公共數據的,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通過縣級公共數據平臺訂閱,縣級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將申請?zhí)峤恢潦屑壠脚_,市級公共數據運行管理機構受理后授權縣級平臺訪問權限,并提供至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使用。

      (二)申請有條件共享類公共數據的,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通過縣級公共數據平臺訂閱,明確使用用途、應用場景等信息,縣級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將申請?zhí)峤恢潦屑壠脚_,市級公共數據運行管理機構受理后將申請轉至提供公共數據的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審核,提供公共數據的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經審核同意共享的,授權縣級平臺接口訪問權限,并提供至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使用;需要庫表對接的,縣級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另需線下申請備案,約定數據使用要求和管理責任,經市級提供公共數據的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縣級公共數據主管部門蓋章確認后,批量下發(fā)至縣級平臺。經審核不同意共享的,應當說明理由,并提供相關法律、法規(guī)依據。

      (三)對同一數據源,縣(市、區(qū))不同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訂閱使用時,縣級公共數據主管部門首次訂閱可以申請市級提供公共數據的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整體授權,整體授權通過后,該數據資源無需向市級平臺重復申請??h級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承擔相應數據管理責任。

      第二十一條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為履行法定職責、提供公共服務,需要共享尚未列入共享目錄的公共數據的,可以通過公共數據平臺提交需求申請。有關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其中,對同意并且能夠直接共享的,有關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自答復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數據編目、匯聚、共享,需要對相關公共數據進行加工處理的,應當告知能夠共享的具體時間;對不同意共享的,應當說明理由,并提供相關法律、法規(guī)依據。

      第二十二條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需共享其他跨層級、跨地區(qū)等本級公共數據平臺不能直接獲取的公共數據的,應當通過本級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或者由其向上級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協(xié)調獲取。

      第二十三條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使用共享數據過程中,發(fā)現數據有錯誤的,應當通過公共數據平臺等渠道及時反饋給提供公共數據的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有關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在收到反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校核更正。校核期間,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業(yè)務辦理的,如已提供合法有效證明材料,受理單位應當照常辦理,不得拒絕、推諉或者要求辦事人員辦理數據更正手續(xù)。

       

      第五章  開放管理

       

      第二十四條  公共數據按照開放屬性分為不予開放、有條件開放和無條件開放三種類型,在編制公共數據資源目錄時確定其開放類型。

      (一)應當依法予以保密的公共數據以及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不得開放的其他公共數據屬于不予開放類。

      (二)在限定對象、用途、使用范圍等特定條件下可以提供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使用的公共數據屬于有條件開放類。

      (三)不予開放類和有條件開放類以外的其他公共數據屬于無條件開放類。

      第二十五條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對有條件開放類公共數據定期進行評估,具備無條件開放條件的,應當及時轉為無條件開放類公共數據。

      不予開放類公共數據經依法處理后,或者相關權利人同意開放的,可以根據情況轉為無條件開放類或者有條件開放類公共數據。

      當公共數據開放屬性發(fā)生變化時,應當相應調整其資源目錄中的開放類型。

      第二十六條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在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內,按照數據安全、隱私保護和使用需求等,編制本機構公共數據開放目錄,并通過市公共數據開放網站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數據開放服務。

      第二十七條  公共數據開放應當以企業(yè)、群眾需求為導向,依法、安全、有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放。具體申請流程如下:

      (一)列入無條件開放的公共數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登錄市公共數據開放網站獲取并使用。

      (二)列入有條件開放的公共數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市公共數據開放網站提出申請,明確標題、事由、申請類型(數據集或者接口)、使用期限、成果形式等內容。提供公共數據的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收到申請后,能夠立即答復的,應當立即答復;不能立即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答復。其中,同意開放的,應當同申請人簽訂公共數據利用協(xié)議;不同意開放的,應當說明理由,并提供相應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依據。

      第二十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開放的公共數據侵害其隱私、個人信息、商業(yè)秘密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信息等合法權益的,可以通過市公共數據開放網站提出異議,并有權要求撤回數據、中止開放。收到異議后,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知提供公共數據的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提供公共數據的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立即核實,根據核實情況分別采取撤回數據、依法處理后開放數據、繼續(xù)開放數據等措施。發(fā)現數據泄露的,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在日常監(jiān)管中發(fā)現其開放的公共數據可能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應當立即采取中止開放、撤回數據等措施,并及時核查處置。

      第二十九條  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qū)經濟社會發(fā)展情況和企業(yè)、群眾需求,推動教育、科技、就業(yè)、社會保障、自然資源、生態(tài)環(huán)境、交通運輸、農業(yè)農村、文化旅游、衛(wèi)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jiān)管、統(tǒng)計、醫(yī)療保障、金融、氣象、信用等領域與民生保障、數字化發(fā)展密切相關的公共數據優(yōu)先向社會開放。

       

      第六章  利用管理

       

      第三十條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省數字經濟發(fā)展要求,結合本地實際,通過規(guī)劃引導、政策支持等方式推進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培育和發(fā)展數據要素市場,鼓勵數據要素市場主體參與數據要素市場建設,促進數據要素有序流動與規(guī)范利用。

      第三十一條  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利用大數據、云計算等現代信息技術,實現公共數據在各類服務場景中的智能化應用。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拓展“一網通辦”“一網統(tǒng)管”等公共數據應用服務場景,推動建立跨部門、跨層級、跨地區(qū)的公共數據應用服務機制。

      第三十二條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應用需求為導向,探索建立多樣化的數據開發(fā)利用機制。在確保數據安全、保障用戶隱私的前提下,調動行業(yè)協(xié)會、科研院所、企業(yè)等多方參與數據價值開發(fā)。對具有經濟和社會價值、允許加工利用的公共數據,通過數據開放、特許開發(fā)、授權應用等方式,鼓勵更多社會力量進行增值開發(fā)利用。

      第三十三條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資金扶持、購買服務、協(xié)議合作等方式,支持和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開發(fā)利用公共數據資源,提供數據產品和數據服務。

      第三十四條  公共數據運行管理機構、提供公共數據的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對公共數據共享開放等處理活動進行全程記錄。

      訪問、調用和利用公共數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統(tǒng)稱公共數據利用主體)利用公共數據形成的數據產品、研究報告、學術論文等成果的,應當在成果中注明數據來源以及提供公共數據的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公共數據運行管理機構有權獲取公共數據利用主體數據應用成果相關資料。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  公共數據利用主體利用依法獲取的公共數據形成數據產品和數據服務等權益受法律保護,但不得濫用相關權益,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對違反相關規(guī)定的行為,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提供公共數據的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或者按照相關規(guī)定采取限制或者關閉其數據獲取權限等措施并在市公共數據開放網站公示。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條  公共數據資源安全管理遵循“誰主管誰負責、誰提供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

      各地區(qū)、各部門對本地區(qū)、本部門工作中收集和產生的公共數據以及數據安全負責。相關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業(yè)、本領域公共數據安全監(jiān)管職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依法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承擔公共數據安全監(jiān)管職責。

      第三十七條  網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公共數據安全風險評估、報告、信息共享、監(jiān)測預警機制;負責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公共數據管理安全應急處置機制,指導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制定安全處置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演練,保障公共數據管理工作安全有序。

      第三十八條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省分類分級規(guī)范,結合本行業(yè)、本區(qū)域特點,制定公共數據分類分級實施細則,確定相應監(jiān)管防護措施。

      第三十九條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強化和落實數據安全主體責任,建立數據安全常態(tài)化運行機制,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落實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建立健全本部門數據安全管理制度、技術規(guī)范和操作流程;

      (二)設置數據安全管理人員和專業(yè)技術人員;

      (三)定期組織相關人員進行數據安全教育、技術培訓;

      (四)加強數據安全日常管理和檢查,對復制、導出、脫敏、銷毀數據等可能影響數據安全的行為,以及可能影響個人信息保護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

      (五)加強平臺(系統(tǒng))壓力測試和風險檢測,發(fā)現數據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時立即采取補救措施;

      (六)制定數據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并定期進行演練;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條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依法委托第三方服務機構提供信息系統(tǒng)建設、維護和公共數據存儲、加工等服務的,簽訂合同時應當同時簽訂安全保密協(xié)議,約定違約責任,并監(jiān)督服務提供主體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

      合同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撤銷賬號或者重置密碼,并監(jiān)督服務提供主體以不可逆方式刪除相關數據。服務提供主體不得擅自留存、使用、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相關公共數據。

      第四十一條  發(fā)生數據安全事件,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立即采取處置措施,按照規(guī)定及時告知用戶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消除安全隱患,防止危害擴大,并及時向社會發(fā)布與公眾有關的警示信息。

      第四十二條  公共數據利用主體應當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公共數據利用協(xié)議等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發(fā)現數據安全問題,應當及時向提供公共數據的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報告。

       

      第八章  保障監(jiān)督

       

      第四十三條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數據管理相關項目納入政府投資計劃,按照公共數據資源目錄核定公共數據建設和管理相關費用,將公共數據建設和管理相關經費納入部門財政預算,并優(yōu)先安排。

      第四十四條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使用財政性資金建設信息化項目的,應當將公共數據資源目錄、數據共享清單作為信息化項目審核的前置條件,數據共享的完整性、時效性作為確定項目建設投資、運行維護經費和驗收的必備條件。項目完成后,應當及時將公共數據向公共數據平臺匯聚。

      第四十五條  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公共數據資產登記管理制度和動態(tài)管理機制,匯總登記本級公共數據資產。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負責登記本機構公共數據資產,并主動接受本級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和國有資產監(jiān)管等有關部門的指導。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常態(tài)化開展數據匯聚治理工作,通過收集、清洗、挖掘、分類等方式,從源頭集中開展公共數據全量化匯聚、標準化治理、場景化開發(fā),確保數據真實、完整、準確、通用。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依法履行職責,需要購買社會數據的,應當提前告知本級公共數據主管部門,不得重復購買可以通過公共數據平臺共享的數據資源。采購的數據應當納入本部門公共數據資源目錄并按照有關規(guī)定共享。

      第四十六條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數字化治理領域人才引進和培養(yǎng)計劃、激勵和流動機制,建立首席數據官制度。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公共數據管理人員培訓,推動與教育和科研機構建立公共數據管理人才聯合培養(yǎng)機制。

      第四十七條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數據管理相關工作納入績效考核內容。對公共數據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八條  市、縣(市、區(qū))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公共數據編目、匯聚、共享、開放、利用工作的日常評估機制,定期通報評估結果,并將評估結果作為下一年度信息化項目審批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四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提供公共數據的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以及有關主管部門舉報違法利用公共數據的行為,提供公共數據的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沒有規(guī)定期限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處理。

      第五十條  公共數據共享開放、開發(fā)利用等過程中產生爭議的,可以提請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協(xié)調解決。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為,法律、法規(guī)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五十二條  在公共數據匯聚、共享、開放、利用、安全管理等過程中,相關主體違反規(guī)定的,依照《江蘇省公共數據管理辦法》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第五十三條  對本市其他國家機關、省級以上國家機關派駐本市的相關管理單位在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收集、產生和使用各類公共數據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五十四條  開展公共數據處理活動涉及政府信息公開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涉及公共數據的保密要求、檔案管理要求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涉及個人信息保護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21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1130日?!尔}城市政府信息資源管理辦法(試行)》(鹽政辦發(fā)﹝201591號)于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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