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鹽城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鹽南高新區(qū)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鹽城市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安置辦法》已于2025年4月17日經市政府第5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鹽城市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7日
(此件公開發(fā)布)
鹽城市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做好我市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安置行為,保障征地涉及的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市范圍內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的補償安置,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房屋,是指征收集體土地涉及的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
本辦法所稱被征收人,是指征收集體土地涉及的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所有權人。
第三條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負責征收土地涉及房屋的組織實施工作。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具體負責全市征收集體土地工作的監(jiān)督、管理和指導;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具體負責全市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安置評估、補償標準、補償方案的監(jiān)督、管理和指導。
縣(市、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安置評估的監(jiān)督和管理,開展擬征收土地涉及房屋現(xiàn)狀調查,擬定擬征收土地范圍內房屋的補償安置方案。由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部門將房屋補償安置方案納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中公告。
第四條 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在組織開展擬征收土地現(xiàn)狀調查時,應當包括擬征地范圍內的房屋。房屋權屬、面積和用途依據(jù)《不動產權證》《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等材料確定;無相關證明材料的,房屋權屬、面積和用途由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部門會同農業(yè)農村部門和鎮(zhèn)政府(街道辦事處)等相關部門和單位依法予以認定。
第五條 擬征收土地公告發(fā)布之日起,不得實施新建、改建、擴建房屋和改變房屋、土地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涉及下列情形的不予補償:
(一)違法建筑物、構筑物;
(二)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
未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按剩余使用期限分攤的建安價予以補償。
第六條 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shù)?,應當擬定房屋補償安置方案,并納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中公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房屋基本情況;
(二)房屋補償依據(jù);
(三)評估時點;
(四)房屋簽約期限;
(五)補償安置方式;
(六)房屋補償標準、補助等;
(七)安置地點、安置房源基本情況;
(八)其他需要明確的內容。
第七條 房屋補償應當包括:
(一)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價值的補償;
(二)裝飾裝潢、附屬設施價值的補償;
(三)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補償;
被征收人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內簽約、并在約定期限內搬家讓房的,可給予激勵。
第八條 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安置需要評估的,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評估時點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
第九條 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對其住房按照重置價格進行貨幣補償;不能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依法提供安置房或者給予貨幣補償安置。
征收土地涉及農村村民住宅以外的其他建筑物、構筑物,重新安排其他建設用地的,對其建筑物、構筑物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貨幣補償;不能重新安排其他建設用地的,按照市場評估價格給予貨幣補償。
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宅基地的面積按照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依法確定的原宅基地面積超過重新安排宅基地面積的,應當對超過的部分給予合理補償。提供安置房補償?shù)?,安置房的面積不得少于依法確定的原房屋面積。采用貨幣補償?shù)?,應當評估宅基地和住房的價值,一并作出補償。
第十條 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由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與被征收人簽訂房屋補償安置協(xié)議。
補償安置協(xié)議應當明確征收土地涉及住宅基本情況、補償依據(jù)、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安置地點、安置用房面積、價格、搬遷期限和違約責任等事項。
第十一條 對個別未達成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由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
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阻擾征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十二條 房屋補償安置協(xié)議履行完畢后,應當將房屋補償支付情況在征收土地所在的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村民小組(居委會)及征收土地范圍內予以公布,公布時間不少于三十日。
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屋征收專款資金使用情況的監(jiān)督。
第十三條 鹽都區(qū)、亭湖區(qū)、鹽城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和鹽南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管轄范圍內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搬遷、臨時安置等補償費具體標準和補助、激勵辦法等,參照市區(qū)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各縣(市、區(qū))可根據(jù)本地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有關補償、補助和激勵標準。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6月30日。本辦法施行之日前市政府及有關部門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適用本辦法。